(2009)武侯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童晓春与被告胡成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晓春,胡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童晓春。委托代理人刘伟,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成林。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晓春与被告胡成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晓春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晓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童晓春承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