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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童晓春与被告胡成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晓春,胡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童晓春。委托代理人刘伟,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成林。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晓春与被告胡成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晓春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晓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童晓春承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