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李××承担。审 判 长 杨建粮审 判 员 苏忠群审 判 员 陈 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顺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