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雅琴与魏伟、金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雅琴,魏伟,金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骆雅琴,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村村4组。被告魏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菊园2幢503室。被告金晓娟,稠城街道菊园2幢503室。原告骆雅琴为与被告魏伟、金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厉茂兴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雅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伟、金晓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雅琴诉称,两被告于2005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8年1月27日、1月31日被告魏伟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5万元和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二分利。2008年9月2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并由被告魏伟出具了欠原告利息220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本付息。为此,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22000元。原告举证如下:1、两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一份,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婚姻状况;2、被告魏伟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被告魏伟分别向原告借款25万元和15万元的事实;3、被告魏伟出具的利息欠条一份,证明所欠利息为22000元。被告魏伟、金晓娟未答辩。因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享有的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所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伟、金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骆雅琴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被告魏伟、金晓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