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德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商初字第624号原告朱××。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5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