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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德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商初字第624号原告朱××。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5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