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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张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常均诉唐红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张初字第33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系未央区薛东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唐某某,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职住同上。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飞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黄飞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