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与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56-2号原告:吕××。被告: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讼费7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增 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俞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