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与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56-2号原告:吕××。被告: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讼费7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增 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俞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