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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夏兄与林仁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夏兄,林仁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81号原告高夏兄,农民,环县珠港镇城关小普竹村望江路18号。被告林仁通,港镇城关犁头嘴村尖沙嘴南路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夏兄为与被告林仁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夏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0元,由原告高夏兄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