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夏兄与林仁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夏兄,林仁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81号原告高夏兄,农民,环县珠港镇城关小普竹村望江路18号。被告林仁通,港镇城关犁头嘴村尖沙嘴南路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夏兄为与被告林仁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夏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0元,由原告高夏兄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