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安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善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安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善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台州安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东环大道413-423号。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明、徐云春,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善标,江南街道下浦村2-19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安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善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安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安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台州安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