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嘉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嘉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反诉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连。委托代理人:孙伟南、陈喜昌。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妙辉。委托代理人:马正良、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9131元,减半收取为9565.5元,由嘉兴市亿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审 判 员 李岗代理审判员 褚翔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