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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林××、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潘××,永嘉县××若××镇××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7号原告:吴××。被告:林××。被告:潘××。被告:永嘉县××若××镇××村委会,住址地:××若××黄潭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林××、潘××、永嘉县××若××镇××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