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林××、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潘××,永嘉县××若××镇××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7号原告:吴××。被告:林××。被告:潘××。被告:永嘉县××若××镇××村委会,住址地:××若××黄潭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林××、潘××、永嘉县××若××镇××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