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赵××,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7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赵××。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吴××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赵××、吴××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茆仲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