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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赵××,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7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赵××。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吴××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赵××、吴××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茆仲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