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红兵与计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兵,计梦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02号原告:曾红兵,简阳市普安乡安全村七组18号。委托代理人:周永静,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梦佳,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北荷村唐家路北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兵诉被告计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红兵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