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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红兵与计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兵,计梦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02号原告:曾红兵,简阳市普安乡安全村七组18号。委托代理人:周永静,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梦佳,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北荷村唐家路北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兵诉被告计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红兵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