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与济源××盐业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济源××盐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hae××。委托代理人:余××。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济源××盐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宣化西街238号。法定代表人:郝××。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马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盐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发生的是电梯产品安装合同纠纷,并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产品安装合同及协议书,均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产品安装地为合同履行地,要求将本案移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原、被告签订的《mbf新马电梯产品订货合同》和《mbf新马电梯产品安装合同》及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看,原告诉请的应是电梯的安装、调试、检测款,而不是剩余电梯货款,本案原、被告的诉争更符合承揽合同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的安装调试检测地应为承揽合同履行地,不应以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方式来确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且本案所涉电梯的安装调试检测地在河南省济源市。因此,被告以承揽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