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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司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00号原告:上××××司,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邬××。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上××××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