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司与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00号原告:上××××司,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邬××。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上××××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