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嵊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81-1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孙××。本院在受理原告方××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0元,共计796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员 欧海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