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新乡××有限公司与浙江××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有限公司,浙江××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新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村。法定代表人:戚××。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浙江××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桥底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