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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新乡××有限公司与浙江××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有限公司,浙江××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新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村。法定代表人:戚××。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浙江××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桥底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