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箱包手袋有限公司与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箱包手袋有限公司,宁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平湖××××箱包手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323344-2)。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项×。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箱包手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箱包手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望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