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煊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义乌市煊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9号原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北路道院塘。法定代理人:程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伟、陈锦泉,系原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的职工。被告义乌市煊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丹溪北路399号9单元。法定代表人:丁保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煊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