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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工艺品厂与浙江××工艺品厂、赖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工艺品厂,浙江××工艺品厂,赖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72-1号原告:台州市××工艺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唐××岙。代表人:郏××。委托代理人:童××。被告:浙江××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村。法定代表人:赖乙。被告:赖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工艺品厂为与被告浙江××工艺品厂、赖甲承揽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赖甲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赖甲系职务行为为由申请撤回对赖甲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工艺品厂撤回对被告赖甲的起诉。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