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林××、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力××电气有限公司,林××,黄××,胡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37-1号原告: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乙。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林××。被告:黄××。被告:胡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黄××、胡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所有的坐落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号2幢2××号房产(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724776号)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所有的坐落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号2幢2××号房产(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君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