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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方正与陈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正,陈仙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880号原告:徐方正,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港头徐村3-15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907223114。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仙根,椒江区中山东路372-1号4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方正与被告陈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方正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方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财产保全费780元,合计1630元,由原告徐方正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