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方正与陈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正,陈仙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880号原告:徐方正,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港头徐村3-15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907223114。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仙根,椒江区中山东路372-1号4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方正与被告陈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方正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方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财产保全费780元,合计1630元,由原告徐方正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