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永龙与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龙,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杨永龙。委托代理人刘煜,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雷。被告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龙与被告成都西南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龙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杨永龙负担。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