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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小菊与何绣明、冯肖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菊,何绣明,冯肖芳,满洲里义乌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21号原告何小菊,女,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村二组。被告何绣明,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99弄22号。被告冯肖芳,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99弄22号。被告满洲里义乌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北区政北小区3号楼2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菊与被告何绣明、冯肖芳、满洲里义乌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小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