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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与徐立均、徐秀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徐立均,徐秀霞,骆伟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51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负责人:王国光,浣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职工。被告:徐立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大花园村106号。被告:徐秀霞,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大花园村106号。被告:骆伟灿,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和济下坊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与被告徐立均、徐秀霞、骆伟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撤回对被告徐立均、徐秀霞、骆伟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1元,依法减半收取4120.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140.5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浣东支行负担。审判长  陈鑫耿审判员  徐土钍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