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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麟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满仓与栗川村民小组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130-5号申请人闫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麟游县九成宫镇栗川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组长。本院在执行于某某与栗川村民小组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栗川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4万元。2009年4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下欠的13901.67元的债务款从2004年10月27日计息到2009年2月28日,其余利息予以放弃。经委托九成宫信用合作社测算,按7.2‰利息为6225.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栗川村民小组在2703100801201000000738帐户的存款23127.63元予以划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