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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樊德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德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1458号罪犯樊德强。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了(2008)象刑初字第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伟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07.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看守所200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樊德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德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德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德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施丽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