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方××、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31号原告:周××。被告:方××。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方××、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 敏审判员 周开成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