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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樊有池与陈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池,陈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99号原告樊有池,经商,市江东街道樊村村94幢1号。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22幢1单元501室。被告陈兴斌,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桥西街4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有池与被告陈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有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