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邱峰与郑卫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455号原告:邱峰,浔区练市镇横溏村横塘19号。被告:郑卫忠,练市镇朱家兜村小虹桥21号。第三人:茅玉明,市南浔区练市镇水口村茅介桥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峰与被告郑卫忠、第三人茅玉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晓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