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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与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629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孙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诉讼过程中,原告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6元,依法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翁××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