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与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629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孙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诉讼过程中,原告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6元,依法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翁××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