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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化纤有限公司与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化纤有限公司,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43号原告:绍兴××化纤有限公司4)。住所地:绍兴县××清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蔡××。被告:唐××。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化纤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