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化纤有限公司与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化纤有限公司,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43号原告:绍兴××化纤有限公司4)。住所地:绍兴县××清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蔡××。被告:唐××。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化纤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