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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贺列明与叶其明、柴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列明,叶其明,柴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28号原告贺列明,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观矸头村观矸头路900号。委托代理人郑雄,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其明,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外勾山村三益路26号。被告柴琦燕,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路1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列明诉被告叶其明、柴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列明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列明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贺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