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贺列明与叶其明、柴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列明,叶其明,柴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28号原告贺列明,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观矸头村观矸头路900号。委托代理人郑雄,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其明,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外勾山村三益路26号。被告柴琦燕,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路1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列明诉被告叶其明、柴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列明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列明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贺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