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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韩菊珍与浙江贤盛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菊珍,浙江贤盛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韩菊珍。被告:浙江贤盛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兴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菊珍与被告浙江贤盛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菊珍撤回对浙江贤盛轻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韩菊珍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