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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德法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德法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友本。委托代理人:张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德法。委托代理人:俞国雄。再审申请人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许德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作出的(2007)海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不合法;二、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被申请人许德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