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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项××。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