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项××。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