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奎灯与方洪江、方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奎灯,方洪江,方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48号原告龚奎灯,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1组。被告方洪江,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全备村15组。被告方雪琴,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前毛店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奎灯与被告方洪江、方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奎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