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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被告: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星岳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