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被告: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星岳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