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诸来兴与诸国祥、林阿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来兴,诸国祥,林阿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来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正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国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阿二。两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利。上诉人诸来兴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来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来兴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来兴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诸来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