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洪××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洪××。被告龚××。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