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寅堂与徐爱珍、叶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寅堂,徐爱珍,叶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陈寅堂,居民,义县熟溪街道双井头巷4号。委托代理人吴桂仙,住武义县熟溪街道金村宝塔路175号。被告徐爱珍,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11幢503号。被告叶忠根,农民,住武义县白姆乡八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寅堂与被告徐爱珍、叶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寅堂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寅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陈寅堂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