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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寅堂与徐爱珍、叶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寅堂,徐爱珍,叶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陈寅堂,居民,义县熟溪街道双井头巷4号。委托代理人吴桂仙,住武义县熟溪街道金村宝塔路175号。被告徐爱珍,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11幢503号。被告叶忠根,农民,住武义县白姆乡八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寅堂与被告徐爱珍、叶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寅堂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寅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陈寅堂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