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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建德市××绣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建德市××绣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家××有限公司,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130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建德市××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潭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寇××。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村。法定代表人吴××。被告寇××。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建德市××绣品有限公司、建德市××家××有限公司、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