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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649号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3-7),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应××。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以被告王××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计1828元,由原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