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周利荣与陈水江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利荣,陈水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利荣。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水江。再审申请人周利荣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水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的(2008)海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周利荣申请再审称:本案实际债务人应当是陆明龙,申请人只是陆明龙的代理人,本案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故原审调解协议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被申请人陈水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2月28日,陈水江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周利荣委托其加工服装尚欠加工款72875元。周利荣应诉后辩称,尚欠陈水江加工款为69454元,请求调解解决。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利荣尚欠原告陈水江加工价款69454元。此款,由被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19454元;余款500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一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到811元,由被告负担。调解协议生效后,周利荣未按约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该加工合同的实际委托加工人是其姐夫陆明龙,自己只是陆明龙的代理人,是受陆明龙欺骗才去开庭并签订调解协议的。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利荣在原审法院庭审时承认欠再审被申请人陈水江加工款,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此过程中陈水江没有使用任何不当行为使周利荣违背真实意愿,至于周利荣自己与案外人达成的某种协议或者默契,不影响调解自愿原则。至于周利荣主张本案的实际债务人是案外人陆明龙而非自己,即使该主张是真实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债权人同意,债务是可以转移的。针对本案而言,不管欠陈水江加工款的是周利荣还是案外人,在原审中,周利荣自愿承担该债务而与陈水江达成还款协议,都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周利荣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原审调解协议的生效。综上,原审调解书没有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利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志乡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