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吕××,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469号原告:袁×。被告:吕××。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诉讼费5120元。由原告袁×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