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园林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园林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12号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区经××号。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宁波××园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园林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0元,由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鸿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