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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园林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园林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12号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区经××号。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宁波××园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园林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0元,由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鸿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