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远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远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51号原告: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胥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倩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厦门市金远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59号中信惠扬大厦商务楼11e/f。法定代表人:王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远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涉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原告嘉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