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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步世龙与张喜莲、谢鸣鸾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喜莲,谢鸣鸾,步世龙,赵子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4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喜莲。上诉人(一审被告)谢鸣鸾。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保民,杞县葛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步世龙。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赵子忠。上诉人张喜莲、谢鸣鸾为与被上诉人步世龙、一审被告赵子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郭为民代理审判员  刘安京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