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0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03-2号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7958-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业××区。法定代表人: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何××。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路××侧。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原告货款,双方纠纷消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8元,减半收取计5174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诉讼费8944元,由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宝 琴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