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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茅建华、茅济民等与郑卫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454号原告:茅建华,练市镇水口村茅介桥50号。原告:茅济民,南浔区练市镇水口村茅介桥19号。原告:沈为泉,市南浔区练市镇水口村郑角落20号。被告:郑卫忠,练市镇朱家兜村小虹桥21号。第三人:茅玉明,市南浔区练市镇水口村茅介桥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茅建华、茅济民、沈为泉与被告郑卫忠、第三人茅玉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