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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慧荣与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慧荣,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荣,陕西省农业厅农广校职工,委托代理人文鑫,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陈家庄*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钢,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慧荣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经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慧荣于2009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慧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慧荣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刘慧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关注公众号“”